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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通安泰利率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转让业务的公告

今日都市网 2025-01-02 2.14w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已于2024年12月16日开放日常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让业务。

  2 日常赎回和转让转让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赎回或转让基金份额,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经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的要求暂停赎回或转让。

  如果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调整上述开放日和开放时间,但将在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系统和业务安排,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股份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赎回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但交易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小于1份,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共同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率如下:

  (注:赎回股份的持有期限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申请确认日(含)开始计算。)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赎回有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赎回款项的支付:

  1、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

  2、当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资产估值暂停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赎回资金的支付。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异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巨额赎回发生在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开放日。

  5、当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股东的利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股东的赎回申请。

  6、当基金资产净值超过50%的资产在当前估值日出现不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估值技术的使用仍然导致公允价值的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延迟支付赎回资金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 会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况之一,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迟赎回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支付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暂时不能全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总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上述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在申请赎回时提前撤销当天可能不被接受的部分。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恢复赎回业务并予以公告。

  4 业务的日常转换

  4.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加上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认购差额补偿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收费取决于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认购费差异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认购差额费:根据转让基金与转让基金的差额收取差额费。转让基金金额对应的转让基金认购费低于转让基金认购费的,差额费为转让基金认购费与转让基金认购费之间的差额;转让基金金额对应的转让基金认购费高于转让基金认购费的,差额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基金赎回费=转基金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率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股份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认购补差率/(1+认购补差率)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认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份额=(转出基金份额)×转让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让基金份额净值

  3、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

  假设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财通安泰利率债券基金份额1万元,持有期限超过7天,目前想转化为财通成长优先混合A,财通安泰利率债券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财通成长优先混合A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转出基金赎回率为0%,认购补差率为1.1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基金赎回费=转基金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率=100000×1.100×0%=0.00元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股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10000×1.100-0.00=1100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认购补差率/(1+认购补差率)=11000.000×1.10%/(1+1.10%)=119.68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认购补偿费=0.00+119.68=119.68元

  转入基金份额=(转出基金份额)×转让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让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119.68)/1.200=9,066.93

  4.2 其他与转换有关的事项

  4.2.1 业务规则的转换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以将基金经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经理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由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经理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

  (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让方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让方基金必须处于可认购状态。相互转换业务不在同一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之间开放。

  (3)基金转换采用未知价格法,即转让/转让基金的交易价格以转让申请受理当天转让/转让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依据。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时必须支付一定的转换费。根据中国证监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转换按转让基金赎回费和转让基金认购补充费的标准收取。

  ①当转让基金的认购率低于转让基金的认购率时,差额费为转让基金金额计算的认购费差额;转让基金的认购率高于转让基金的认购率时,不收取差额费。

  ②免认购费的基金转入上述其他开放式基金,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认购费。

  转换费的具体收取方式见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转换股份的合理限额,如单个投资者的最低转换股份、转换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股份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规定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让/转让基金股份的限制,而不影响基金股东的实际利益,但调整结果必须提前公布。

  (5)基金账户冻结期间,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6)投资者在申请基金转换转让时,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转换转让的基金份额仅限于在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如果单个基金有不同的收费方式,如前端/后端收费,投资者在申请转换转让时,应指定转让基金份额的收费方式。每种收费方式下可转让的基金份额仅限于销售机构持有的收费(前端或后端收费)下的基金份额。

  (7)基金登记机构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确认基金转换转让申请,即先认购/认购的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后,转让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转让的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投资者可以启动多项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项申请单独计算。

  (8)基金转让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基金转让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决定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基金转让和基金赎回的比例相同(另行公告除外)。转让申请部分确认后,未确认的转让申请不予延期。

  (9)基金登记机构T+1日确认投资者T日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T+2日,投资者可以到销售机构查询转入基金份额。对于某些特定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确认日规则,但必须在相关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注明。

  (10)基金转换以受理转换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基金金额=转基金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基金赎回费=转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率

  认购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认购补差率/(1+认购补差率)

  转入基金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认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份额=转入基金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11)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如果转换申请导致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转让基金的最低保留余额,基金管理人有权赎回投资者在交易账户的剩余份额。

  4.2.2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况及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基金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资产估值暂停。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异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公司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持续巨额赎回,公司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者其他情形。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或基金转换业务恢复,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

  4.2.3 办理基金转换转出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财通基金直销办理基金转让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对基金转让业务有其他规定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请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或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3/45楼

  邮编:200120

  客服电话:400-820-9888(免长途电话费)

  直销联系人:何亚玲

  直销专线:021-20537888

  直销传真:021-68888169

  客服邮箱:service@ctfund.com

  公司网站:www.ctfund.com

  财通基金微管家(微信号:ctfund88)

  5.2 非直销机构

  1、代销机构:代销机构信息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销售机构进行调整,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示。

  3、基金销售机构可能由于业务安排、系统设置等原因,在基金日常赎回和转让业务中,相关业务规则、时间和所需的信息、信息,投资者在相关业务中,除了遵循公告内容外,还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披露安排

  基金股份认购或赎回开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规定的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股份净值和基金股份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解释基金开放日常赎回和转让业务的相关事项。如果投资者想了解基金的详细信息,请登录基金经理的网站(www.ctfund.com)查阅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也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88)查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申请使用在线交易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关的在线交易协议和规则,了解在线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仔细选择,并妥善保管在线交易信息,特别是账户和密码。

  公司承诺以诚信、勤勉、负责任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基金过去的业绩及其净值并不意味着其未来的业绩。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编辑:金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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