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2024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认真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组案件的研讨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同时,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南》。11-上市公司破产重组相关事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者对此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综上所述,《纪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没有重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重大非法退市;第二类是信息披露或标准化运营中的重大缺陷,交易所可以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第二种情况属于标准强制退市的子情况,上市公司有相关重大缺陷,交易所要求纠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应当说,剥夺这两类上市公司破产重组的权力是相关主体的责任,也是理所当然的,有利于避免相关主体不当使用重组制度,浪费市场和司法资源,对债权人和投资者造成伤害。
此前,在上市公司破产重组案件中,重组计划一般采用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的方式调整投资者权益,将股份转让给债权人或重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非常关注转换率和重组投资者的转让价格,这涉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重组投资协议涉及重组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换股份的,相关转让股价低于投资协议签订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80%的,上市公司或管理人应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意见并予以披露。
在实践中,相当多的情况下,重组投资者转让的股票价格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80%,有的甚至只有协议签订当天收盘价的10%或20%,财务顾问可以发表专项意见。根据本意见稿,资本公积金转换率不得超过每10股转换率的15股;重组投资者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格的50%。市场参考价格是重组投资协议签订前20、60或1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之一。
应该说,重组投资者获得股份的价格越高,就越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然而,重组投资者也会计算自己的账户。如果投资风险大于收入,他们自然不愿意投资。作者认为,一方面要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破产重组的适用,防止滥用逃税、浪费债务等不当行为;另一方面,对于有价值的上市公司,为了促进更有价值的破产重组,可以规定重组投资者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格的30%。即使给予重组投资者更大的价格折扣,只要上市公司能够继续经营,保持上市地位,中小投资者也可以从中获利,或者可能形成双赢的局面,为市场保留更多的可能性。
《纪要》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法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其控制的原股权进行相应调整。要实施本条款,首先需要确定控股股东等违法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因为上市公司的资金和非法担保应在进入重组程序前完成,即有关部门需要确定对上市公司的损害。
作者认为,控股股东也可以担任董事、高管、投资保护机构、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损害控股股东的利益,法院判决,明确控股股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要么在现金清偿前重组,要么相应调整控股股东控制的原股权。建议草案对操作流程进行规定。
简而言之,上市公司破产重组有利于解决风险,提高质量,但也避免没有重组价值的上市公司重组,防止违法主体逃避法律责任,加强上市公司破产重组法律法规约束、监督约束,引导上市公司依法破产重组,形成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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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