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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今日都市网 2025-01-02 2.56w

  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12月31日,第三未新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现场通讯的形式召开。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通知所有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新峰女士主持。会议应由3名监事和3名监事组成。会议的召集和召开、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未新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作出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具体内容(http://www.sse.com.cn)《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号:2025-003)和《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投票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025年首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仍需提交本议案。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可确保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指定媒体披露的《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投票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025年首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仍需提交本议案。

  (三) 审批通过《关于核实公司的关于核实公司的》〈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列入本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有《公司法》、《三未信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资格,近12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人选;近12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合适人选;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止措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要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渠道在公司内部公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宣传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天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意见及其宣传说明。

  投票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三未信安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1月1日

  证券简称:三未信安 证券代码:688489 公告编号:2025-003

  三未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三未信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未信安”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或/和向激励对象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总数及相关目标股票总数: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7.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4%。

  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的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天安”)员工的积极性,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根据收入和贡献平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督指南》)等相关法律、行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未信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

  本激励计划中使用的激励工具是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目标股票来源于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或/以及向激励对象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涉及的目标股份总额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公司股份总额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所有权之前,公司应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所有权数量。

  四、确定激励对象的依据、范围和各自授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督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位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子公司江南天安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单独或共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上述激励对象为子公司江南天安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共授予34人,约占公司(含子公司)员工总数的667人(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5.10%,均为江南天安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外籍员工,他们单独或总共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江南天安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3)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

  注:1、上述任何激励对象通过所有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公司累计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在有效期内,公司所有激励计划中涉及的目标股份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交股东大会时股本总额的20.00%;

  2、如果上表中的总值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一致,则为四舍五入造成的。

  (4)激励对象的验证

  1、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计划的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应当在公司内部公布,宣传期不少于10天。

  3、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天披露核实意见。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的,由监事会核实。

  (5)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果激励对象发生《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被取消,并无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无效之日起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和期限

  1、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批准后60天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在60天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终止本计划的实施。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无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不得授予权益的期限不计入60天。

  2、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的所有权条件后,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权安排进行所有权,所有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不得为以下范围日:

  (1)公司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15日起至公告前1日起计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测、业绩快报公告前5天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限。

  上述“重大事件”是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的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息、股份拆除、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受归属条件的限制,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届时,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上述原因取得的权益也不得归属。

  在归属期内,符合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由公司办理;不符合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无效,不得延期。

  3、禁售期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公司股票禁止销售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应当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再次买入公司股份。因此,收入属于公司,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收入。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本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7.71元,即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可以以每股17.71的价格购买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或/,并向激励对象发行公司A股。

  (二)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额,也不得低于以下价格: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的50%为每股17.71元;

  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平均股票交易价格的50%(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为每股17.66元。

  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7.71元/股。

  七、授予和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反,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没有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四)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在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四)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取消所有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无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无效。

  3、激励对象所有权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属于授予的每批限制性股票前,必须满足12个月以上连续任职期限的要求。

  4、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权评估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评估一次。年度绩效评估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江南天安自身审计合并报表中包含的数据为准。

  2.上述“净利润”指标是指江南天安自行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依据是消除本激励计划评估期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后的数值。

  3.上述绩效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绩效预测和实质性承诺。

  在所有权期内,公司为满足所有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所有权登记。在所有权期内,江南天安不符合上述绩效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所有权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5、个人绩效考核要求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工资和考核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所有权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级,对应个人层面的归属比例如下:

  激励对象可以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归属于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实际可归属金额=个人拟归属金额×属于个人层面的比例。

  因考核原因,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或者完全归属的,无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

  如果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实施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取消或终止本激励计划未归属的一批/多批限制性股票。

  (三)评估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级绩效考核和个人级绩效考核。

  公司业绩指标是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指标,是衡量经营状况和市场份额,预测企业未来业务发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挑战性的指标,有利于鼓励激励对象努力实现绩效评估指标,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热情,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设定的评估目标科学合理,考虑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热情,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净利润指标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企业增长的最终体现,可以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设定的评估目标科学合理,考虑了江南天安当前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热情,促进三未信安公司更好的整合。

  除了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外,公司还在个人层面建立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可以更准确、更全面地评价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的可归属条件和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评估体系是全面、全面和可操作的。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热情和创造力,促进公司核心团队的建设;另一方面,对激励对象发挥了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的经营战略和目标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激励对象有关的董事应当避免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计划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负责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所有权(登记)。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4、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渠道在公司内部公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宣传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审查激励对象名单,并充分听取宣传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天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宣传说明和审计意见。

  6、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向全体股东征集激励计划的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单独统计并披露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有关的股东,应当避免表决。

  7、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授予和归属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字《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权益之前,董事会应当审议并公布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的成果。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的成果发表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核实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和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意见。

  4、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不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在60天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3个月内不得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不得在60天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之前,董事会应当审查激励计划设定的所有权条件的成就,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计划设定的所有权条件的成就发表法律意见。

  2、在所有权期内,符合所有权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由公司处理;不符合所有权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激励对象未申请所有权的限制性股票取消所有权,无效,不得延期。限制性股票符合所有权条件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披露监事会、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有关实施情况。

  3、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所有权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所有权事宜。

  九、权益数量及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及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如果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所有权登记前,有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息、股份拆除、配股、减少股份等事项,应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所有权数量。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为股本,股票红利分配,股份拆除细节

  Q=Q0×(1+n)

  其中,Q0是调整前授予/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是每股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票红利和股票分割的比例(即每股股票转换、分配或分割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授予/归属于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是调整前授予/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授予/归属于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是调整前授予/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是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缩股为n股);Q授予/归属于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的数量不调整,公司发生分红或增发新股时。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如果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所有权之前,应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为股本,股票红利分配,股份拆除细节

  P=P0÷(1+n)

  其中:P0是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将每股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票股息和股票拆分的比例;P是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数量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授予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是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是每股的分红金额;P是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分红调整后,P仍必须大于1。

  5、增发

  在新股增发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予调整。

  (3)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程序

  在上述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审议通过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所有权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限制性股票授予/所有权数量和授予价格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要调整的,除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申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发表专业意见。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公布律师事务所的意见。

  十、会计处理方法及业绩影响计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的规定,公司将根据最新获得的可归属数量变化、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在授予日至归属日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修改预期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获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假设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期为2025年2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74.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计激励成本将确认为1258.29万元,并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权安排分期摊销。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预期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的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不仅与实际授予日有关,还与实际生效和无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并要求股东注意可能的稀释影响。

  2、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初步预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影响公司相关业务业绩,但同时,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员工凝聚力、团队稳定性,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热情,提高公司的业务效率,提高公司的内部价值。

  十一、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有权解释和执行本激励计划,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评估。

  2、公司承诺不提供贷款和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以获得相关权益,包括为激励对象的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和信息披露义务。

  4、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应积极配合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所有权事项,以满足所有权条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按自身意愿完成限制性股票所有权登记,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因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秘密、玩忽职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取消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无效。情节严重的,公司也可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追偿公司遭受的损失。

  7、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权利义务。

  (2)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是自有或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所有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所有权前不享有投票权和表决权,也不参与股息和股息的分配。

  4、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而获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如果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不符合授予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在确认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参与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所有利益返还给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董事会通过授予激励对象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7、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3)解决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纠纷或纠纷的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和/或双方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而发生的争议或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能在争议或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通过上述方式解决,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变更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不得包括以下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况;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况(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分配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授予价格降低的情况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终止本激励计划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专业意见。

  (二)处理公司/激励对象的异常

  1、处理公司的异常情况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无效:

  ①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②注册会计师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中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④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况。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正常实施:

  ①企业控制权发生变化,但未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合并分立,公司依然存在。

  (三)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①变更公司控制权,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合并分立,公司不再存在。

  (4)如果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不符合授予或所有权安排,激励对象应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确认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返还公司,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的收入。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激励计划的有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的收入。

  2、激励对象的个人情况发生了变化

  (1)如果激励对象发生职位变更,但仍在公司或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工作,已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但激励对象违反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秘密、玩忽职守或玩忽职守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因上述原因终止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或就业关系,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离职前,应当缴纳限制性股票所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主动申请辞职或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雇佣协议到期而辞职的,自发生之日起,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离职前缴纳。

  (3)激励对象退休后,公司提出继续聘用邀请并经激励对象同意的,按照退休前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提出继续聘用邀请但激励对象拒绝的,不予处理,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无效。离职前,应缴纳限制性股票所有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包括在所有权条件中。激励对象应在离职前支付所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在每次所有权后支付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未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离职前,应缴纳已归属于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死亡,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死亡前激励计划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包括在所有权条件中。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前缴纳所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在每次办理所有权时提前缴纳所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未因执行职务死亡的,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所属限制性股票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依法缴纳所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其他未解释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确定其处理方法。

  特此公告。

  三未信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日

  证券代码:688489 证券简称:三未信安 公告编号:2025-005

  三未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5年1月17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 股东大会采用的网上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系统

  一、 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的类型和次数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四) 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025年1月17日召开日期 14点00分

  召开地点:F座13层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1号楼

  (五) 网上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上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系统

  自2025年1月17日起,网上投票的起止时间:

  至2025年1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当天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大会当天9日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收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融资业务、约定回购业务相关账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的投票,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1号 一 执行规范操作等有关规定。

  (七) 涉及股东投票权的公开征集

  公司独立董事赵新燕女士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和程序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具体内容(http://www.sse.com.cn)以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号:2025-004)。

  二、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投票股东的类型

  1、 说明每个提案披露的时间和媒体披露的时间

  上述提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5年1月1日在上海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日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www.sse.com.cn)予以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提案:提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避免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在线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或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vote.sseinfo.com)投票。如果您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互联网投票平台的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上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只有在股东对所有议案进行表决后,才能提交。

  四、 出席会议的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见下表),并可委托代理人书面出席会议和表决。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会议,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

  (一)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者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和股东账户卡。

  2、法定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有效证明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和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截止日期前通过信函或传真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应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号码和联系人,并在出席现场会议时必须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公司。

  (二)现场登记:2025年1月17日

  (3)现场登记地点:F座13层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1号楼

  (四)选择网上投票的股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六、 其他事项

  会议联系方式邮箱:ir@sansec.com.cn

  电话:010-84925998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1号楼融新科技中心F座12-13层

  特此公告。

  三未信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三未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贵公司2025年1月17日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单位(或本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有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有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客户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客户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选择“反对”或“弃权”意向中的一个并打√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证券代码:688489 证券简称:三未信安 公告编号:2025-001

  三未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第三未新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了所有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张岳公先生主持。会议应由9名董事和9名董事组成。会议的召集和召开、投票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未新安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作出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具体内容(http://www.sse.com.cn)《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号:2025-003)和《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投票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025年首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仍需提交本议案。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具体内容(http://www.sse.com.cn)以及指定媒体披露的《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投票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该提案仍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025年首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仍需提交本议案。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具体内容(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号:2025-005)。

  特此公告。

  三未信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日

  证券代码:688489 证券简称:三未信安 公告编号:2025-004

  关于三未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5日,收集委托投票权的起止时间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赵新艳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计划于2025年1月17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 征集人的基本情况、表决意见和理由

  (一) 收集人的基本情况

  1.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赵新艳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197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海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博士学位,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副教授。自1996年4月起,任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师;2016年12月至2020年10月,任北京三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顾问;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任三未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自2023年10月起,任三未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 征集人及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相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及征集事项无任何利益。

  (二) 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和理由

  收藏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认真审查了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措施,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批准。收藏家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对公司实施了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已投票,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收藏家认为,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形成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的长期激励机制,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 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 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17日 14点00分

  2、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1月17日,网上投票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线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当天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大会当天9日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15-15:00。

  (二) 会议地点

  F座13层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1号楼

  (三) 需要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举行的具体内容(http://www.sse.com.cn)《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号:2025-005)由指定媒体披露。

  三、 征集方案

  (一) 征集对象

  截至2025年1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 征集时间

  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5日:00-12:00,下午14:00-17:00)。

  (三) 征集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采用公开方式(www.sse.com.cn)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收集委托投票权。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收款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委托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公司证券部签署的委托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定股东的,应当提交法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定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二)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由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由公证机关公证,并与授权委托书原件一起提交;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照上述第二点的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后,委托书及相关文件应按照本公告指定的地址送达,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委托投票股东送达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北京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1号楼融新科技中心F座12-13层

  邮编:100012

  电话:010-84925998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请妥善密封提交的所有文件,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号码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注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5)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律师审查,所有符合下列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照本公告附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股东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单记录的内容一致;

  5、未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征集事项的投票权。股东将征集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授权内容不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不能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终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不能判断收到时间顺序的,由征集人要求授权委托人以询问的方式确认。如果授权内容仍不能以这种方式确认,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授权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股东委托收款人投票权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截止日期前书面撤销收款人的授权委托,收款人认定收款人的授权委托自动无效;

  2、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收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并在现场会议登记截止日期前书面撤销收集人的授权委托的,收集人将认定收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无效;现场会议登记截止日期前未书面撤销收集人的授权委托的,收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当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资票指示和“同意”、选择“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者未选择的,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无效。

  (7)由于投票权收集的特殊性,在审查授权委托书时,只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正式审查,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是否签署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或其他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本公告形式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为有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收藏家:赵欣艳

  2025年1月1日

  附件:

  三未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客户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之前,已仔细阅读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信息有了充分的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授权三未新安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新艳作为本人/本公司代理人出席2025年三未新安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下列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个议案表达授权意见,具体授权应当在相应的格式内“√“以同意、反对或弃权为准,并在相应表格中检查。对于同一提案,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视为授权委托人放弃审议事项的权利票。)

  客户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授权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编辑:金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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