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2证券简称:新通联公告号:2024-035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2024年1月12日,上海新通联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通联”)披露了《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号:临2024-003),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方投资”)因涉嫌“新通联”持股变更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获悉,毕芳投资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上海证监会处罚字[2024]36号,以下简称《通知书》)。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的内容
全文主要内容如下:
“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芜湖远清毕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芳投资)涉嫌非法持股变更信息披露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的案件已由本局调查,本局计划依法对您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本局计划通知您的企业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
毕方投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9月22日,毕方投资转让上海新通联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联)36、896、2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8.4481%。
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2月8日,毕方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减持“新通联”14042500股,占总股本的7.02125%。其中,2022年11月17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新通联”869500股,占总股本0.43475%,累计减持5.02125%。
当持股比例下降1%时,毕方投资已履行公告义务。当持股比例下降5%时,毕方投资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停止交易。直到2023年2月8日(实际上不迟于2月7日17日):39)新通联方首次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5%以上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以及上述持股变动信息。
限制转让期内,毕方投资减持“新通联”4042500股,占总股本的2.02125%,金额为36.051.081.35元,无违法所得。
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信息、交易流程、股份转让协议、相关信息说明、相关人员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上述涉嫌违规事实。
作为持有“新通联”5%以上股份的股东,毕芳投资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毕芳投资在限期内转让“新通联”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局拟决定:
1.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2.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110万元罚款。
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中国证监会令第119号)的有关规定,您的企业有权陈述、辩护和要求听证。如果您的企业提出的事实、原因和证据经本局审查成立,本局将采纳。如果您的企业放弃陈述、辩护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根据上述事实、原因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通知及其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计划的行政处罚仅适用于公司股东毕方的投资,不涉及公司及其他股东,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
上述行政处罚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最终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披露信息。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中,相关公司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为准。请关注后续公告和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
编辑: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