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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筹资项目新实施地点的公告

今日都市网 2024-11-20 1.49w

  证券代码:603276证券简称:恒兴新材料公告号:2024-060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及“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品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公司新增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胡吉镇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恒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作为“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品项目”的实施地点。

  ●2024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起人”)关于部分募集项目新实施地点的议案,发起人发表了明确同意的验证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同意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的批准》(证监会许可[2023]1518号),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万股,发行价格为25.7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2.9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2381.4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0538.59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4000万元(其中包括实收股本400000.000元(400000.00元),包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6538.5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20日全部到达,经荣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荣成验字[2023]230Z027号》和《验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发起人、募集资金账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存储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均按规定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如下: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累计金额”包括募集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

  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品项目包括一、二期项目,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品项目一期项目已建成投产。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年11月13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延期实施、部分重新论证、暂停实施、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调整“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品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新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品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实施试点研究。

  三、关于“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品项目”新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一)实施地点新增情况

  

  (二)新增实施地点的原因

  由于拟筹建的“环丁二酮装置和环丁二醇装置”“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品项目”属于国内创新生产装置,上述生产线建设需要根据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增加试点研究。作为公司重要有机酸产品的下游产品,环丁二醇等产品的建设对加快公司产品一体化进程,促进国内下游新型聚酯材料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筹资项目“环丁二酮装置和环丁二醇装置”的产业化进程,提高恒兴新材料和宁夏港兴相关人员参与试点项目的便利性,公司计划增加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胡吉镇济宁市新材料产业园(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衡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作为筹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此外,募集项目的投资金额、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也没有变化。

  四、本部分募集项目新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部分募集项目新实施地点是公司加快产业化进度,确保募集项目的有效管理和实施,满足公司长期发展和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的需要,不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实施,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经营》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投资项目新实施地点的议案》。该议案已于2024年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监事会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筹资项目新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部分募集项目的新实施地点是结合当前募集项目实际需要做出的合理安排,不会对募集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加快募集项目的实施和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司的整体市场竞争力。监事会同意增加公司部分募集项目的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公司部分募集投资项目的新实施地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查程序。募集项目的新实施地点是基于募集项目实际建设的合理安排,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南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标准化经营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集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编辑:金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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