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当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线下股票认购,360股、348股、023股。
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60、348、023股。
● 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1月25日。
● 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江西九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国先生和蔡丽红女士承诺,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所有股份共有322,098,314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制性股份,本次全部上市流通,占本次上市流通股份总数的89.39%,占公司总股本的49.96%),自实际上市流通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
一、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江西九丰能源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监会许可证)〔2021〕经1437号批准,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向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969、866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42、969、866股,其中有限销售条件流通股3.6万股,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82、969、866股。
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剩余限售股,涉及7名限售股股东。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共360、348、0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89%(截至2024年11月18日,下同)。原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并将于2024年11月25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见2021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部分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披露。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总股本的变化情况
限售股形成后,截至2024年11月18日,公司总股本由442、969、866股改为644、726、580股,其中369、958、174股,274、768、406股。公司总股本数量变化如下:
1、2022年4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的议案》每10股资本公积金转4股,不送红股。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提案,并于2022年5月18日实施。上述议案已于2022年5月5日召开的2021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5月18日实施。上述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20、157、812股。具体内容见2022年5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21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披露。
2、2022年11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向四川远丰森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能源”)原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森泰能源100%股权,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22年12月29日,公司完成本次交易向对方发行的5、256、212股公司股份及可转换债券“九丰定01”登记;2023年3月10日,公司完成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九丰定02”登记。截至2024年11月18日,上述可转债累计转股为16、964、056股。
3、2024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2024年6月21日作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授予134个激励对象2348500只限制性股票。授予134个激励对象2、348、500份股票期权。2024年7月25日,上述2、348、500只限制性股票已完成登记。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导致总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其他事项。
三、本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相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承诺内容相关简称与上市公告一致)相关股东申请终止股份限售的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国先生、蔡丽红女士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也遵守上述锁定期的协议。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与承诺人的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不得转让。
3、九丰能源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公司上市后发行现金红利、发行股票、增加股本、增加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如下),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果承诺人减持九丰能源股份,年减持数量不得超过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不得低于发行价格(如果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持有九丰能源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提示性公告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
锁定期满两年以上后,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减持,不得违反承诺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
当我减持所有九丰能源股份时,我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的公告和报告程序。我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开解释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承诺人将上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九丰能源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向九丰能源或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广东九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也遵守上述锁定期的协议。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九丰能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承诺人及其关联自然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不得转让。
3、九丰能源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公司上市后发行现金红利、发行股票、增加股本、增加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如下),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果承诺人减持九丰能源股份,年减持数量不得超过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不得低于发行价格(如果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持有超过5%的九丰能源股份期间,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公告。
锁定期满两年以上后,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减持,不得违反承诺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
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开解释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承诺人将上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九丰能源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向九丰能源或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南京盈发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广州盈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也遵守上述锁定期的协议。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不得转让。
3、九丰能源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果承诺人减持九丰能源股份,年减持量不得超过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不得低于发行价格(如果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持有超过5%的九丰能源股份期间,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公告。
锁定期满两年以上后,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减持,不得违反承诺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
如果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开表示明确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收入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承诺人在收入之日起五日内向九丰能源指定账户支付上述收入;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九丰能源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向九丰能源或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蔡丽萍女士、蔡建斌先生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也遵守上述锁定期的协议。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与承诺人的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不得转让。
3、九丰能源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果承诺人减持九丰能源股份,年减持量不得超过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不得低于发行价格(如果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持有超过5%的九丰能源股份期间,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公告。
锁定期满两年以上后,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减持,不得违反承诺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
当我减持所有九丰能源股份时,我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的公告和报告程序。我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5、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开解释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承诺人将上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九丰能源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向九丰能源或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五)通过广州富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张云先生承诺
1、自九丰能源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我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九丰能源不得回购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2、九丰能源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发行现金红利、股票发行、股本转换、新股发行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九丰能源股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果我减持九丰能源股份,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不低于发行价格(如有除息,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锁定期满两年以上,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减持,不违反承诺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告等程序。
如果我没有履行上述承诺,我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开解释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我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收入属于九丰能源,我将在收入之日起五天内向九丰能源指定账户支付上述收入;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九丰能源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我将依法向九丰能源或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6)上述股东限售承诺的履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已严格履行承诺,不影响限售股上市流通。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占用资金。
五、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量为360,348,023股;
2、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
3、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注:1、截至限售股上市流通前,广州富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持有限售股183541股,均为张滇先生间接持有的限售股。
2、本公告的总数与每个明细数直接相加,如果尾数有差异,则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注:截至2024年11月18日,上市前后的变化仅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剩余限制股票上市流通带来的变化,不包括可转换债券转换可能带来的变化。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来12个月不减持的承诺
为积极响应和实践新的“国家九”精神,维护投资者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持续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充分认可,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国先生、蔡丽红女士于2024年10月21日发布了《关于承诺公司股票上市流通后12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信》。结合限售股上市流通安排,具体承诺如下:
1、承诺人:张建国先生、蔡丽红女士;
2、涉及股份:张建国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为72、631、238股;蔡丽红女士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为31、127、678股,广东九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建国先生持股比例为91.00%)、蔡丽红女士直接持股比例9.00%)持有的公司股份为200、600,568股;南京盈发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21、218、696股,其中张建国先生持股比例82.60%、蔡丽红女士持股比例为1.00%)涉及公司股份17、738、830股。上述股份共322、098、314股,占上市流通股总数的89.39%,占公司总股本的49.96%;
3、股份性质: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
4、上市流通日:2024年11月25日;
5、承诺期:自上市流通之日起12个月内;
6、承诺内容:在上述承诺期内,承诺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少公司直接间接持有的全部股份;因股份交付、公积金转换为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也遵守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履行承诺,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实,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认为: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发布之日,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相关承诺;
3、公司关于限售股份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解除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广东九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丰控股”)。
截至2024年11月18日,九丰控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0、600、5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1%。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建国先生、蔡丽红女士。
截至2024年11月18日,张建国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2、631、238股,蔡丽红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1、127、678股;此外,张建国先生和蔡丽红女士通过九丰控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0、600、568股,通过南京盈发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支配公司股份21、218、696股。因此,截至2024年11月1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可支配的股份总数为325、578、1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0%。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18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是蔡丽萍女士、蔡建斌先生、张宗衡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27、669、043、6、917、259、15.5万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4.29%、1.07%、0.02%。
因此,截至2024年11月1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支配的股份总数为360、319、4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89%。
十、网上公告附件
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西九丰能源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九丰能源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编辑: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