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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的重大调整

今日都市网 2024-11-18 2.68w

  本报编辑王宁

  11月15日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会”)发布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通知,意味着期货风险管理业务已进入标准化发展的新阶段。

  根据规定,未来的风险管理业务将分为两类:贸易业务和资本业务。

  中期协会表示,该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并设定了6个月的过渡期。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独立整改。过渡期届满未完成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根据中期协会的数据,截至去年年底,已有90家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了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行业基础贸易总销售额为5102亿元,约为2013年的51倍;通过仓单服务为客户提供92亿元的资金支持,约占中小企业的60%。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大宗商品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和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风险管理公司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一方面,由于缺乏展览经验、缺乏风险意识、内部控制管理薄弱,部分公司存在仓库违约、客户欺诈等风险事件;另一方面,由于商品业务缺乏具体规则,业务分类不一致,收入确认不一致,部分公司参与虚假循环贸易、虚假增加业务收入、伪装代理期货交易等不合规行为。

  《规则》明确规定,业务类型为贸易业务和资本业务。具体来说,普通贸易、基差贸易、含权贸易、串通贸易属于贸易业务;约定回购、代理采购、代理销售属于资本业务。

  有业内人士表示,《规则》重新划分了风险管理业务,之前由风险管理公司开展的做市商和自营业务可能会纳入期货公司的展览业务;以上两项业务的分类有助于风险管理公司在财务和客户管理方面更加合理地展示业务。

  中期协会表示,规则注重解决行业发展暴露的突出问题,通过明确业务类型,规范展览行为,完善财务处理,加强风险控制,支持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消除监管空白和盲点,努力提高商品风险管理业务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

  本规则发布前,已备案基差贸易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贸易业务(不包括权利贸易),已备案仓单服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资本业务。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进行含权贸易;同一期货公司设立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进行含权贸易。

编辑:金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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