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动力新科动力B股票代码:600841900920号:2025-0020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4年8月2日、8月15日、8月21日、8月28日、10月10日、11月1日、12月3日分别披露了《诉讼公告》(临2024-042)、《关于冻结上汽红岩部分募集资金的公告》(临2024-044)、《关于冻结上汽红岩募集资金的公告》(临2024-045)、《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和部分资产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2024-051)、《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和部分资产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2024-058)、《关于新诉讼、仲裁及相关进展的公告》(临2024-063)、《关于新诉讼、仲裁及相关进展的公告》(临2024-066),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告。公司2024年12月新增诉讼、仲裁及相关进展公告如下:
1.新的诉讼和仲裁
据统计,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上汽红岩(含其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下同)及其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仲裁或被告收到诉书的诉讼、仲裁事项22项(其中21项未结案,1项已结案),本金18284.27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
在上述诉讼和仲裁事项中,诉讼和仲裁金额超过1000万元:
单位:万元
二、新增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上汽红岩及公司新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1、近日,上汽红岩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和保全结果通知书【(2024)渝0112执保40245号】、【(2024)渝0112执保40388号】、【(2024)渝0112执保40389号】,由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上汽红岩交易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上汽红岩名下价值154.10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公司名下价值74.70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上汽红岩及公司名下价值152万元的财产。
2、上汽红岩最近收到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和保存结果通知[(2024)渝0112保证40246],由于福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公司名称价值189.20万元。
3、由于宿州鼎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的销售合同纠纷,上汽红岩最近收到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2024)渝0112执保40013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66万元的财产。
4、上汽红岩最近收到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命令[(2024)渝0112保险40015],由于苏州经济开发区红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销售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扣押、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14.50万元。
5、上汽红岩最近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行命令[(2024)重庆0192执行2667],由于浙江浩通科技有限公司紧急不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向法院申请上汽红岩、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1736.75万元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冻结上汽红岩、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6.75万元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6、由于河南富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交易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301.09万元的财产,上汽红岩最近收到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2024)渝0112执保40258号]。
7、上汽红岩最近收到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命令[(2024)渝0112保证40317],由于重庆迎州压铸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扣押、冻结、扣押上汽红岩、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价值20万元。
8、由于重庆明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上汽红岩近日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2024年渝0112年执保40677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381.37万元的财产。
三、诉讼和仲裁进展较大
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上汽红岩及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4份以上,民事调解书1份,二审判决书1份,执行通知书1份。具体情况如下:
1、工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起诉上汽红岩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
近日,上汽红岩收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渝0105民初28298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贷款本金10700万元,截至2024年11月21日利息68359.74元;
(2)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本金偿还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本金为基础,复利以贷款到期前后的利息和逾期罚息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银行间银行间贷款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季度波动,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每个周期的对应日为合同重定价日)减少0.08%,然后增加50%,利润随本清】;
(3)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10万元;
(4)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照法院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对方的数量向成渝金融法院提出副本。
鉴于一审判决,上汽红岩已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诉讼中。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
近日,上汽红岩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渝0112民初35008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贷款本金155,039,553.51元,罚息669,353.60元,截至2024年9月18日;
(2)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支付之日止的罚息(以155、039、553.51元仍欠本金为基础,按贷款执行利率上调50%计算,如果LPR利率调整,则按照《营运资本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应日调整方式进行调整,利润随本清);
(3)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照法院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满意,您可以在本判决交付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另一方的人数提交复印件,并向成渝金融法院提出上诉。
鉴于一审判决,上汽红岩已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诉讼中。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上汽红岩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调解:
由于申请保全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保全人上汽红岩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有关法院对上汽红岩名下价值4870万元的财产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详见《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2024-051)。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形成民事调解[(2024)重庆0192民初11357号],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在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已于2024年8月17日提前到期;截至2024年12月18日,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仍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贷款本金48720万元,利息4724746.93元;
(2)2024年12月19日,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利息4.724、746.93元,2025年9月19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本金1.050万元,2025年9月28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本金30800万元,2025年11月19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本金360万元,2025年11月23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本金16510万元;
(3)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应支付协议履行期间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础,年利率为3.55%,自2024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2025年6月20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第一期利息,2025年9月19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第二期利息,2025年9月28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第三期利息,2025年11月19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第四期利息,2025年1月23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第五期利息(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
(4)2025年1月27日前,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10万元;
(5)在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之前,原告不解除对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2024)渝0192执保1319号案件采取的保全查封措施;
(6)本案受理费减半为6200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2025年1月27日前向原告支付);
(7)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所欠的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并计算逾期之日起至贷款全部结算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所有剩余贷款本金为基础,复利以仍欠利息为基础,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年利率3.55%)计算。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由法院确认。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署或盖章调解协议后具有法律效力。
4、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起诉上汽红岩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判决:
由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汽红岩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详见《关于新诉讼、仲裁及相关进展的公告》(临2024-063),判决上汽红岩支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票据款3.998.47万元。由于上汽红岩申请上诉,上汽红岩最近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
5、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
近日,上汽红岩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渝0192民初10068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支付77元、566元、049.72元的欠款;
(2)驳回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你不接受这个判决,你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对方的数量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副本。
鉴于一审判决,上汽红岩正在与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和解,尚未上诉。
6、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起诉上汽红岩零部件销售分公司、上汽红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
近日,上汽红岩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渝0192民初10069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配件销售分公司自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1、160、931.25元;
(2)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对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配件销售分公司无法偿还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
(三)驳回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你不接受这个判决,你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对方的数量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副本。
鉴于一审判决,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和上汽红岩正在与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和解,尚未上诉。
7、由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分行与上汽红岩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上汽红岩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24)第4233号](详见《关于新诉讼、仲裁及相关进展的公告》(2024-066),上汽红岩自裁决送达之日起3天内向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分行偿还本息。该裁决为最终裁决,自裁决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上汽红岩未能在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分行最近申请成渝金融法院强制执行[(2024)重庆87执行5331],至今尚未执行上汽红岩相关财产。
目前,上汽红岩正积极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分行协商解决问题。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风险
由于上述部分诉讼和仲裁正在程序中,一审判决的诉讼正在上诉程序中,最终诉讼结果不确定,对公司当前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确定,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上汽红岩的诉讼、仲裁和部分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上汽红岩的可持续经营和正常经营有很大影响;但不会对公司非重型卡车业务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上汽红岩及其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详见《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报》、《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公告。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动力B股票代码:600841900920号:2025-001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进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7月6日、8月2日、9月4日、10月9日、11月6日、12月5日,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了《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临2024-036号)、《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临2024-043号)、《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临2024-052号)、关于担保进度的公告(临2024-057号)、《关于担保进度的公告》(2024-064号)和《关于担保进度的公告》(2024-067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红岩”)回购担保业务的担保余额为628.38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一、担保概述
为促进重型卡车业务销售,结合重型卡车行业惯例,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在合同约定的具体条件下,为信誉良好的经销商和终端客户向上海汽车集团金融有限公司、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机构提供债权收购或租赁权收购担保(即回购担保业务)。上述担保对象为经销商或终端客户,符合业务条件,通过上海汽车集团金融有限公司、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审核。上汽红岩的上述回购担保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二、上汽红岩担保业务进展情况
自2022年以来,受重型卡车行业急剧下滑和企业间竞争激烈的影响,重型卡车产业链的运营压力增加,上汽红岩部分经销商和终端客户未能按时偿还融资机构贷款。2022年10月,上汽红岩停止开展上述两项融资担保业务,以控制风险。公司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后,上汽红岩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未开展回购担保责任重型卡车销售业务,原担保股业务逐月减少。2022年底和2023年底,上汽红岩回购担保业务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81、918.36万元、13、415.40万元。2024年,部分经销商和客户按照与融资机构的回购担保业务约定履行还款,担保余额逐月进一步减少;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汽红岩回购担保业务担保余额为628.38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0.11%。
自2022年以来,受重型卡车行业产能过剩、所有权高、企业间竞争激烈的影响,部分经销商和终端客户未能按时偿还融资机构贷款,上汽红岩按照上述回购担保业务协议(担保责任相应取消)履行预付款。同时,自2024年4月以来,由于部分经销商和终端客户未能按时偿还融资机构贷款,上汽红岩由于资金安排不再主动预付款,融资机构直接扣除上汽红岩部分业务保证金。2024年12月,新融资机构按约定扣除上汽红岩业务保证金账户364.81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融资机构已按约定扣除上汽红岩业务保证金账户2569.36万元),均为终端融资保证金业务扣除。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汽红岩为经销商和客户预付款(含融资机构扣款)余额26183.21万元(其中经销商融资预付款余额10730.91万元,终端融资预付款余额15452.30万元),具体预付款信息见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担保进展公告。上汽红岩已将上述预付款和扣款转入应收款管理,并与融资机构合作,通过现场收款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相关经销商和终端客户。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三、风险提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汽红岩回购担保业务担保余额为628.38万元,上汽红岩回购担保业务担保余额将进一步减少,但部分经销商或终端客户未按协议支付融资机构贷款,相关融资机构将按回购担保业务扣除上汽红岩业务保证金账户和收款风险;公司将继续关注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
编辑: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