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6证券简称:蒙泰高科技公告号:2024-0844
转债代码:123166转债简称:蒙泰转债
特别提示:
1、2024年12月17日,广东蒙泰高科技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泰高科技”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清海先生与浙江惠威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威鑫享有1号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江惠威”或“受让人一”)、深圳市前海荣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荣奇琅琊阁3号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前海荣奇”或“受让人二”)签署了《广东蒙泰高新技术纤维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郭宏江先生计划通过协议转让向浙江汇威和前海荣奇转让其持有的9600400股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股本总额的10.07%。
2、本协议转让前,郭鸿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28万股,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总额的18.13%;受让人浙江汇威、前海荣启均未持有公司股份。本协议转让后,郭鸿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679、600股,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总额的8.06%;受让人浙江汇蔚和前海荣启分别持有公司4800200股股份,分别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的5.04%。
3、本协议股份转让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清海先生与郭鸿江先生、郭贤瑞先生、郭清河先生、郭丽双女士、郭丽如女士、郭丽娜女士、揭阳自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为一致行动人。本协议转让后,郭清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仍持有公司56、207、600股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协议的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可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本协议的转让仍需要各方严格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确认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所有权转让。本协议的股份转让是否最终能够完成仍存在不确定性。请注意投资风险。
6、本协议转让股份转让登记手续完成后,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18号——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和减持限额的规定。
1、股份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清海先生一致行动人郭鸿江先生的通知,得知郭鸿江先生分别与浙江汇威、前海融奇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郭鸿江先生计划将其持有的总流通股转让给浙江汇威、前海融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的10.07%),股份转让价格为20.09元/股(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80.07%),转让价格为192.872.036.00元。本次定价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规定。股权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2、受让人一(浙江汇蔚)基本情况
3、受让人二(前海融启)基本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1、本协议股份转让实施前后,交易各方持股
2、股权变动前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注:1、如果上述比例值与实际数不符,则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权益变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郭鸿江先生与浙江汇蔚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主体及签署时间
甲方(转让方):郭鸿江
乙方(受让人):浙江汇威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汇威信享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号)
签约时间:2024年12月17日
2、标的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上市公司5%的非限制性流通股(即400、800、20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转让给乙方管理的惠威信享受1号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转让标的股份。
3、股份转让价格和价格
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20.09元/股(以下简称“每股单价”,货币为人民币,以下相同),标的股份转让价格总额为96.436.018.00元。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格。
4、支付股份转让价格
乙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3万元(资本:3000万元)。乙方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协议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4万元(资本:4000万元)。乙方应在取得《证券转让登记确认书》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余余款26、436、018元(资本:2000430018元)。
5、交易税费
各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本次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担保、承诺或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除继续向转让人支付未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外,每逾期一天还应以未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为基础,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乙方逾期30天以上未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转让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也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如果转让人选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向转让人支付500万元的违约金。
(3)转让人违反本协议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转让人应向乙方支付500万元的违约金。
7、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生效。
(2)双方应通过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和变更。
(3)本协议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②本协议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的原因。
(二)郭鸿江先生与前海荣启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主体及签署时间
甲方(转让方):郭鸿江
乙方(受让人):深圳市前海融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融启琅琊阁三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签约时间:2024年12月17日
2、标的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上市公司5%的非限制性流通股(即4、800、20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转让给乙方管理的融启琅琊阁3号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转让标的股份。
3、股份转让价格和价格
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20.09元/股(以下简称“每股单价”,货币为人民币,以下相同),标的股份转让价格总额为96.436.018.00元。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格。
4、支付股份转让价格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将以现金支付给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按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
(1)本协议签订生效,上市公司披露本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次转让价500万元。
(2)乙方应在协议转让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3000万元的转让价格。
(3)乙方应在标的股份登记转让至乙方证券账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价。
5、交易税费
各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本次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
6、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违反或者未履行其陈述、担保、承诺或者责任的,构成违约。
(2)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违约方应全额赔偿履约方的上述费用、责任或损失。
7、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生效。
(2)双方应通过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和变更。
(3)本协议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②本协议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的原因。
五、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也不会导致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不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治理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股东的承诺和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郭鸿江先生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中做出的相关承诺:
“1、在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本人/企业通过减持股份转让方式转让的股份,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规则允许的二级市场或其他法律法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2、减持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低于5%的除外);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股份低于5%时继续减持的,应当在交易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报告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交易信息。
3、除减持本人/企业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公司股份外,我将遵守以下减持承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企业不得减持公司股份:①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公司或本人/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和刑事判决作出后不满六个月的;②本人/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前15个交易日内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我/我企业将在减持计划实施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布。(3)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应当连续九次在任何地方减持股份在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4)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5)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外,单个受让人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按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6)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导致本人/企业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承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2)(3)款项的规定。(7)持有公司股份质押的,承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4、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的,本人/本企业将出售股票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鸿江先生严格遵守上述承诺,不违反上述承诺,也不影响本协议的转让。
七、其他相关说明
1、股份协议转让仍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登记手续。协议转让是否最终完成仍不确定。
2、本协议转让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18号、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违反本协议转让仍在履行的承诺。
3、上述股东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详见同日在巨潮信息网上发表的(www.cninfo.com)请注意投资者在上述《简式股权变更报告》中的投资风险。
4、公司将继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郭鸿江先生与浙江汇蔚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2、郭鸿江先生与前海荣启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3、《简式权益变更报告》(郭鸿江);
4、简化权益变动报告(浙江汇蔚);
5、《简式权益变更报告书(前海融启)》。
特此公告
广东蒙泰高科技纤维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8日
编辑: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