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90股票简称:泰豪科技公告号:2025-001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及进展情况
泰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科技”或“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塔公司”或“目标公司”)持有800.00万元的40%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出售给福建创新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创投”)或其指定的与泰豪科技无关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价格为169、092、519.60元。授权有效期至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全部办理完毕。授权有效期至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全部办理完毕。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出售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40%股权的公告》(公告号:临2024-04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与福州华创新能源风险投资合伙(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创新能源”)和朱淑华(德塔公司股东之一)签订了《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此外,华创新能够按照协议向公司支付84、546、259.80元的第一期50%股权转让款。
二、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注:上述信息来自企业查询等公共信息查询。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人):福州华创新能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朱淑华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付款安排
目标股权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69元、092元、519.60元(资本:人民币1亿元、99002万元、9元),包括德塔公司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权益。本次转让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依法承担。
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条件和方式:
1、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所有前提条件满足后,受让人自收到甲方第一期付款通知之日起3(3)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期50%股权转让款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共计84元、546元、259.80元。
2、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有前提条件满足后10(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以受让人的名义登记标的股权变更,乙方和丙方应配合。
3、在标的股权变更登记为受让人名下后,受让人自收到甲方第二期付款通知之日起3(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二期50%股权转让款,共计84元、546元、259.80元。
(三)先决条件
1、受让人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的前提是满足以下所有前提条件:
(1)本协议已由各方签署并生效。
(2)德塔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同意标的股权转让,同意根据标的股权转让修改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已放弃或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放弃标的股权优先购买权。
2、本协议下标的股权变更登记事项甲方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项下第(1)、(2)项前决条件已得到满足。
(2)受让人已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一期50%的股权转让价款,共计84,546,259.80元。
(3)为完成目标股权转让,泰豪科技聘请的审计机构已就德塔公司年复一期(即2023年和2024年1-6月)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期(2024年6月30日)距泰豪科技审议目标股权转让相关交易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超过6(6)个月。
(四)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1、甲方的声明和担保
(1)甲方保证转让的标的股权是其真实出资、完全实收、合法拥有的股权,是本协议转让标的股权的唯一所有人,并保证对拟转让给受让人的股权有完全处分的权利。除披露的甲方与丙方之间的法律纠纷外,甲方保证标的股权没有任何质押或担保,标的股权没有现有或潜在的法律纠纷、纠纷、政府调查或处罚,也没有任何第三方的追索。甲方未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权行使表决权达成协议或类似协议,也无与标的股权有关的代理或隐性股东。甲方违反上述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2)甲方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具有转让标的股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除本协议第七条规定外,甲方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3)甲方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投资协议下回购权纠纷的仲裁申请后,保证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和标的股权转让完成后,不再向德塔公司或丙方索赔任何权利或要求。
2、乙方的声明和担保
(1)乙方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符合其章程或内部决策机制,并获得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授权。
(2)乙方保证受让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按时足额支付标的股权转让价格,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3、丙方声明和担保
(一)丙方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以确保其主体资格合法。
(2)为顺利推进标的股权转让,丙方保证在标的股权变更至受让人名下后3(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投资协议项下回购权纠纷的仲裁申请,并保证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和标的股权转让完成后,不再向甲方索赔投资协议的任何权利。
(3)丙方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投资协议下回购权纠纷的仲裁申请后,丙方保证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和标的股权转让完成后,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足、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声明和担保,构成违约,并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让人延迟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股权转让价款,构成违约。自逾期之日起,违约金应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日支付给甲方,直至转让价款付清之日或本协议终止之日;如果支付延迟超过60天(60天),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3、甲方延迟办理本协议下标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构成违约(因受让人或目标公司不配合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迟的除外)。自逾期之日起,应按实际支付给甲方账户的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日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完成或本协议终止;延迟60(60)以上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或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4、如果甲方和/或乙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天内未完成本协议下标的股权转让交易的转让工商登记(或甲方和乙方一致书面同意的其他时间),甲方和/或乙方可以终止本协议,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无权根据本协议终止本协议。
5、本协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终止的,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5(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人支付的款项全额退还给受让人;逾期返还的,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受让人支付的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日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全额返还之日止。
6、本协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终止的,截至本协议终止时,标的股权已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丙方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10)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标的股权转让至甲方名下的相关工商登记备案手续;逾期办理的,受让人或丙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一方应当按照受让人支付的金额的万分之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标的股权转让至甲方名下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完成。
7、本协议下受让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丙方的违约行为,丙方应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人对丙方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六)其他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的前提条件满足并完成第一期付款之日起,甲方原股东权利(包括标的股权下的所有附带权益和权利)和股东义务转让给受让人;标的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转让给受让人享有和承担的日期。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母公司泰豪科技为德塔控股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北支行提供最高连带责任担保(总金额为1、249、370美元,最新到期日为2025年2月24日)。德塔及其子公司承诺按时足额偿还上述债务,德塔向泰豪科技提供连带反担保责任。甲方确认,除德塔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泰豪科技提供的上述反担保外,德塔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向甲方及其关联方提供其他担保,且无与此类担保相关的索赔和/或负债事项。丙方确认,除泰豪科技为德塔控股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北支行提供的上述担保外,甲方及其关联方未为德塔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担保,也无与此类担保相关的索赔和/或负债事项。
四、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仍需办理与标的股权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资金尚未支付,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交易进展,请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日
编辑: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