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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计划出台新的指导方针 加强对发起人的持续监督和自律管理

今日都市网 2024-11-23 2.22w

  本报编辑周尚

  为进一步加强发起人持续监督行为的自律管理,完善持续监督实践的内部控制机制和行为标准,指导发起人依法履行持续监督义务,11月22日,《证券日报》编辑从证券公司获悉,最近,中国证券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协会”)组织制定了证券公司发起人业务持续监督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提高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征求全体券商意见。

  “重发保荐、轻持续监督”

  倾向仍存

  新的“国家九条”提出,严格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监督。《证券发行和上市赞助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赞助商应继续监督上市公司履行标准化经营、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证券交易所在自律监管规则中也明确提出了赞助商持续监督的具体要求。

  本指南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发起人持续监督行为的自律管理,完善持续监督执业的内部控制机制和行为标准,指导发起人依法履行持续监督义务,提高发起人执业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在实际实践过程中,一些赞助机构仍有“重发行赞助,轻持续监督”的倾向,对上市公司持续监督的支持不够,在持续监督中流于形式,未能勤勉尽责;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持续监督责任的界限不明确,日常持续监督实践标准不统一,亟待规范。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持续监督的要求,提高赞助商的实践质量,本指南主要起草了三个方面:一是制定相对完善的赞助商业务持续监督实践规范,形成统一明确的实践标准;二是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点,明确可转换债券项目的持续监督和债务委托管理要求,解决发起人可转换债券持续监督实践的“混乱”问题;三是形成统一的持续监督工作目录,涵盖持续监督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发起人编制持续监督工作草案提供指导。

  明确和细化

  持续监督工作要求

  本指南共六章六十五条,包括总则、持续监督的基本实践规范、日常持续监督的实践标准、可转换债券的持续监督和委托管理、自律管理、附件等。

  在规范日常可持续监督执业标准方面,一是对发起人履行可持续监督职责的五个方面,即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重大业务变化、是否侵犯公司利益、公司治理和规范经营等重要事项,细化了发起人在可持续监督过程中应仔细检查的具体内容,进一步明确保荐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发表意见、定期现场检查或者专项现场检查的监督义务。二是详细说明发起人对年度报告的审查。对于财务异常情况,发起人应及时审查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报告和意见,评估相关情况的合理性,并进一步核实和验证。二是详细说明发起人对年度报告的审查。对于财务异常情况,发起人应及时审查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报告和意见,评估相关情况的合理性,并进一步核实和验证。发起人符合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规范可转换债券的持续监督和委托管理要求方面,一是明确发起人对可转换债券的持续监督职责和意见,发起人行使赎回权或调整和纠正上市公司的转换价格;二是细化可转换债券发行给不特定对象的具体委托管理职责,包括持续关注义务和委托管理事务报告,监督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三是明确可转换债券持续监督和委托管理的归档时间。

  明确原发起人应完成但未完成的持续监督义务应继续履行,如原发起人未在发起人变更前财务会计期间出具持续监督定期报告,或未按规定在持续监督期间出具验证意见,原发起人应继续完成未完成的持续监督工作,出具相关验证报告或验证意见。

  此外,《指南》附有《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监管草案目录》,明确了持续监管草案目录的要求。目录包括持续监管工作安排、募集资金、重大业务变化、年度报告审核等。,涵盖持续监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并要求持续监管机构保留履行监管职责的相关文件和信息作为工作草案。

编辑:金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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