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0证券简称:香山股份公告号:2024-069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股东大会以前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2024年11月21日(星期四)下午15日现场会议时间:00
2024年11月21日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9:25、9:30-11:30和13:00-15:00;2024年11月21日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香山衡器集团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
(3)会议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玉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共有149名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代表35048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5367。%。
(二)出席现场会议
共有3名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表29052175股表决权,占公司总股份的21.966%。
(三)网上投票情况
共有146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参加股东大会,代表5、996、375股表决权,占公司总股份的4.5401%。
(4)共有147名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5.96、475股表决权,占公司总股份的4.5402%。其中:1名股东通过现场投票代表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146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5、996、3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401%。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出席会议,广东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股东大会,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审议议案
股东大会根据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结合现场记名投票和网上投票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担保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34、827、050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80%;0.53555反对18777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55%;弃权338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9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如下:
同意5、774、975股,占参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6.3062股份%;反对1877700股,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1302%;弃权33,8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0.5637的总数参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崇力律师事务所何晓峰、江丹丹律师见证了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广东崇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崇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编辑: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