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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华文轩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今日都市网 2024-11-20 2.48w

  证券代码:601811证券简称:新华文轩公告号:2024-0433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华文轩出版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文轩”、“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人民出版社”)最近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签署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现公告如下: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监会批准新华文轩出版传媒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准》(证监会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2016〕经1544号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02、815、2万元,扣除部分发行费4.8万元,公司实际收到上述A股募集资金654、815、200.0元,扣除公司支付的其他发行费9、640、101.9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45、175、098.0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6年8月2日全部到达,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实并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6)第0778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项账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计划用于教育云服务平台项目、ERP建设升级项目、中国文化复兴出版项目、零售店升级扩建项目、西部物流网络建设项目。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635、380、919.58元(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1、123、611.91元),2024年半年使用募集资金89、563.97元。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11、725、073.0元(包括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净额为807、282.61元),详见公司2024年8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述披露的《新华文轩关于2024年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号:2024-029)。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2024年10月16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变更的议案》。同意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国文化复兴出版项目”的内容(以下简称“本内容变更”),公司赞助商中国银行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证券”)对公司的内容变更无异议,并出具验证意见。内容发生变化后,“中国文化复兴出版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四川人民出版社,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内容发生变化后,“中国文化复兴出版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人民出版社。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详细信息(www.sse.com.cn)《新华文轩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二、筹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经营等有关规定,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四川人民出版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四川人民出版社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分行、保荐机构中国银行证券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开设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三、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及主要内容

  2024年11月18日,四川人民出版社与中国银行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分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没有重大区别。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规定如下:

  甲方一:新华文轩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四川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甲方1、甲方2、乙方和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达成以下协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经营: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本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中文化复兴出版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甲方1、甲方2、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一、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标准化运作》、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持续监管甲方第一、甲方第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甲方2、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查询。丙方应在每六个月对甲方1、甲方2进行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

  (4)王丁、杨志伟,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可随时到乙方查询和复印甲方第二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关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每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抄送丙方。

  (6)甲方21次或12个月内从专户累计提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的,甲方2应及时通知丙方传真/电子邮件,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发出对账单,未配合丙方调查专项账户的,甲方一、二有权或丙方可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取消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9)如果丙方发现甲方1、甲方2、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应在了解相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注销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各方同意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特此公告。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编辑:金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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